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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县行政执法局

时间:2012-06-13  来源:东侨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   字体显示:    阅读:237 次

东侨县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侨县政府工作机构设置的批复》(泉委〔201120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东侨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2〕55号)、中共东侨县委、东侨县人民政府《关于东侨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永委〔2011〕210号)和中共东侨县委办公室、东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县政府工作机构“三定”规定的通知》(永委办〔2011〕96号),设立东侨县行政执法局,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副科级,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城镇管理行政执法政策研究,拟订城镇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全县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计划),对全县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时,统一调配使用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装备。

(三)依法行使城镇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行使综合、指导、监督协调权,对各镇行政执法队伍不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督促改正。

(五)负责组织全县有关城镇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执法资格的审查工作

(六)负责研究和建立统一的城镇管理运作与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社会服务承诺制、工作考评制、错案追究制,制定《东侨县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东侨县城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制定城镇管理方面的执法文书,建立执法管理信息系统。

(八)负责对城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察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行政执法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公文审核、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务工作以及机要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全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和各项费用结算工作;负责管理车辆、购置办公和执法装备、用品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干部考核、离退休干部管理、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城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和考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培训、军事训练和再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协助开展队伍廉政勤政教育;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法规督查股

负责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和政策法规的研究;负责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负责拟订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咨询、宣传教育、普法工作;负责管理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听证、疑难解释、申请强制执行工作以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答辩、应诉等工作;负责指导基层中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综合股

负责对各镇城镇管理执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全县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计划),并抓好监督、检查和落实;负责城镇管理执法部门、城镇管理相关部门之间业务工作的联系;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城镇管理和城镇管理行政执法方面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行政执法队伍开展专项执法和综合整治;负责管理执法信息和业务工作统计;组织城镇管理执法课题调研,开展业务工作交流,指导基层开展工作。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依法行使下列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施工噪声污染、自来水水源保护区污染和小餐饮、流动摊点的油烟以及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个体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卫生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文化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广场举办商业性促销演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的关于城建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联系方式:23882732